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37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
住址:德惠市建设街5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凯玖,该行职员。
被告周本伟,男,199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五台乡龙翔四单元601室。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被告周本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周本伟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周本伟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768.00元,返还原告768.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