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3民初1619号
原告长春市二道吉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河新村西二区211栋。
委托代理人高金玉。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1468号。
委托代理人刘珊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二道吉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二道吉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二道吉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二道吉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春市二道吉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双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