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与张立平、崔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13 16:42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德民初字第5669号

原告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大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铁吉,该单位职员。

被告张立平,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崔国军,男,汉族,农民。

原告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平、崔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晓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铁吉、被告崔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4月29日欠公司人民币367472.00元,现已还339720.00元,尚欠27752.00元,承诺到2014年6月1日偿还,现约定期限已过,公司多次追计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公司的货款及约定利息。

被告崔国军辩称,原告主张的货款是被告张立平在原告处赊购化肥欠的,应由他给付,我不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张立平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张立平在原告赊购施可丰牌化肥,一共是4022袋,每袋是136元,,共计546992.00元,张立平陆续给了一部分。2014年4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欠据一枚,欠据内容如下:“欠据、今欠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化肥款,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肆佰柒拾贰元整(¥367472.00元),此款于2014年6月1日前还清,逾期不还,欠款人自愿负相关法律责任,并自愿承担支付月利2分计息的经济责任。欠款人姓名张立平、担保人崔国军,欠款日期2014年4月27日”。二被告在此欠据上签名。后被告张立平给付339720元,尚欠27752.00元。被告张立军在2015年9月10日给付3000元,现在原告主张被告张立军给付欠款24752.00元及相应利息,不主张由被告崔国军承担还款责任。此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张立平一直未给付。

另查明,被告崔国军系原告的业务员,被告张立平通过崔国军在原告处赊购的化肥。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供欠条一枚及原告及被告崔国军庭审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张立平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说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张立平给付欠款人民币24752.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张立平应依法履行给付原告欠款的义务,因原、被告双方在欠据中明确约定了逾期还款,被告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由被告崔国军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崔国军亦同意。被告张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其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宏业种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4752.00元。

二、被告崔国军不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00元减半收取247.00元,由被告张立平负担;邮寄送达费168.00元由被告张立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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