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591号
原告王珏,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五台乡浮家村东郭家桥屯7组。
被告田文强,男,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惠发街龙凤村后龙凤山屯11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珏诉被告田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文强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返还原告王珏1250.00元,由原告负担1250.00元;邮寄费11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