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7785号
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
负责人赵洺申,主任。
被告宋昌玲,成年人,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与被告宋昌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梁湖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