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1534号
原告宋世辉,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
住德惠市建设街红旗委13组。
被告尹成军,男, 1958年8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新广委28组。
原告宋世辉与被告尹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宋世辉这个人不存在,债权人应是宋小辉。
本院认为:因宋世辉对本案中的争议的借款无权主张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世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7.25元系缓交没有交纳,则不予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