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福诉德惠市金杭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2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828号

原告柴福,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金杭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理人宋延伍,校长

地址:德惠市布海镇马架子村

原告柴福与被告德惠市金杭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惠市金杭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柴福负担,返还原告柴福案件受理费40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柴福负担112元。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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