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828号
原告柴福,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金杭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理人宋延伍,校长
地址:德惠市布海镇马架子村
原告柴福与被告德惠市金杭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惠市金杭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柴福负担,返还原告柴福案件受理费40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柴福负担112元。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