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631号
原告张小光,女,1996年12月2日生,汉族,客户经理,住德惠市米沙子镇铁岭村铁岭屯8组。
委托代理人高凤兰,女,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伟,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别家村别家洼子屯1组。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勋,北京(长春)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光诉被告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0元;邮寄费168.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140.00元。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