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希才与宋成功、宋小东、宋成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370号

原告娄希才,男,1954年5月24日生,农民,住德惠市郭家镇向阳村前山屯9组。

被告宋成功,男,汉族,成年人,住德惠市郭家镇和平村2社。

被告宋小东,男,汉族,成年人,住德惠市郭家镇和平村2社。

被告宋成宽,男,汉族,成年人,住德惠市郭家镇大房村4社。

原告娄希才与被告宋成功、宋小东宋成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宋成宽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宋成宽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诸被告宋成宽准确地址后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娄希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返还原告386元;邮寄费224元,返还原告28元,由原告负担19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

二○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