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370号
原告娄希才,男,1954年5月24日生,农民,住德惠市郭家镇向阳村前山屯9组。
被告宋成功,男,汉族,成年人,住德惠市郭家镇和平村2社。
被告宋小东,男,汉族,成年人,住德惠市郭家镇和平村2社。
被告宋成宽,男,汉族,成年人,住德惠市郭家镇大房村4社。
原告娄希才与被告宋成功、宋小东宋成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宋成宽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宋成宽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诸被告宋成宽准确地址后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娄希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返还原告386元;邮寄费224元,返还原告28元,由原告负担19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
二○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