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29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
住址:德惠市建设街5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凯玖,该行职员。
被告石玉国,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光明委2组。
被告李玉玲,女,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光明委2组。
被告石玉兰,女,195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光明委7组。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被告石玉国、李玉玲、石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石玉国、李玉玲、石玉兰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石玉国、李玉玲、石玉兰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诸被告准确地址后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4295.00元,返还原告4295.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