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086号
原告杨长久,男,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4社。
被告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第四村民小组。
小组长左振强,社主任
被告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吕传恒,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久诉被告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村民委员会、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长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00元,返还原告241.5元,由原告负担241.5元;邮寄费168.00元,由原告负担168.00元。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