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29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
住址:德惠市建设街5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凯玖,该行职员。
被告周淑华,女,196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人武委13组。
被告周国辉,男,196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人武委13组。
被告李宝申,男,195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光明委7组。
被告周桂云,女,1955年9月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光明委7组。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被告周淑华、周国辉、李宝申、周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周淑华、周国辉、李宝申、周桂云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周淑华、周国辉、李宝申、周桂云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诸被告准确地址后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9150.00元,返还原告915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