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5772号
原告马福兵,男,1987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边岗乡庆丰村马城子屯1组。
被告德惠市站前街万利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姜万秀
地址:德惠市东风路港丰小区对过
被告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学校
地址:长春市大经路与三道街交汇处万利室内练车场。
原告马福兵与被告德惠市站前街万利驾驶员培训学校、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起诉的被告是德惠市隽星农业种植专业生产合作社,而此企业的正确名称为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并且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由该合作社给付运费,不要求被告隽洪兴个人承担给付义务,故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福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8元,返还原告2808;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54元,由原告负担1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