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29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
住址:德惠市建设街5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凯玖,该行职员。
被告耿立娟,女,197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永青委8组。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被告耿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耿立娟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耿立娟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提起诉讼,同时,原告起诉的被告为耿立娟,提交的证据是耿丽娟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材料,故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3069.00元,返还原告3069.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