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民督1号
支付令
申请人刘建胜,男,1960年生,朝鲜族,住德惠市。
被申请人何明,男,1956年生,回族,住德惠市。
被申请人贾淑艳,女,1965年生,汉族,住德惠市。
申请人刘建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4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何明、贾淑艳因资金紧张向申请人借款60万元,约定2015年4月15日前一次还清,并给申请人出具了借据一枚。逾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付,故要求被申请人何明、贾淑艳立即给付其借款60万元并承担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何明、贾淑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即共同给付申请人刘建明借款人民币60万元。
申请费3266.67元由被申请人何明、贾淑艳共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明珍
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