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德民初字第11365号
原告施伟成,男,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胜利街永青委4组。
委托代理人史桂珍,女,1946年12月13日生,汉族,退休,住址同上。
被告吉林省中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晓东,该单位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伟成诉被告吉林省中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中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伟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由原告承担5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
审 判 长 张晶萍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0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