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王勇,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全安街道穿塘胡同委194组。
被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艳,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国昌,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殿超,该单位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勇诉被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由原告承担50.00元;邮寄费36.00元,返还原告18.00元。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