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0131号
(2014)德民初字第 10131号
原告朱秀玲,女,1951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五月花苑。
委托代理人武长志,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红梅,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布海镇布海村一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玲诉被告李红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梅的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秀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朱秀玲承担100.00元,返还原告10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朱秀玲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