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秀玲与李红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0131号

(2014)德民初字第 10131号

原告朱秀玲,女,1951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五月花苑。

委托代理人武长志,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红梅,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布海镇布海村一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玲诉被告李红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梅的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秀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朱秀玲承担100.00元,返还原告10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朱秀玲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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