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83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
住址:德惠市建设街5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国,行长。
被告李仁树,男,196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一委七组。
被告牟元春,女,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一委七组。
被告杨得彬,男,195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五台乡。
被告王力侠,女,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五台乡。
被告德惠市乾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仁树,经理
地址:德惠市五台乡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被告李仁树、牟元春、杨得彬、王力侠、德惠市乾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李仁树、牟元春、杨得彬、王力侠、德惠市乾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李仁树、牟元春、杨得彬、王力侠、德惠市乾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诸被告准确地址后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6971元,返还原告6971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