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9932号
原告徐志国,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农民,住德惠市朝阳乡双丰村谭家坨子屯1组。
被告德惠市万嘉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万林,总经理。
地址德惠市朝阳乡双丰村一社谭家坨子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国诉被告德惠市万嘉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志国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9.00元,由原告徐志国承担329.00元;邮寄费36.00元由原告徐志国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