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9951号
原告檀井富,男,汉族,1968年3月5日生,农民,住德惠市朝阳乡双丰村2组。
被告德惠市万嘉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万林,总经理。
地址德惠市朝阳乡双丰村一社谭家坨子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檀井富诉被告德惠市万嘉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5.9元,由原告檀井富承担815.9元;邮寄费36.00元由原告檀井富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