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1000号
原告苗丽杰,女,汉族,1982年8月14日生,住德惠市龙德金街3号楼10门。
被告夏雨晴,男,28岁,汉族,住德惠市天台乡光明村管家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丽杰诉被告夏雨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苗丽杰负担;邮寄费72元由原告苗丽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