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郭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0061号

原告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彬,经理

被告郭海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惠松委五组。

原告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郭海涛不在原告提供的居住地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郭海涛没有确定的居住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郭海涛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返还原告7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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