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490号
原告郑树龙,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半家镇姜家村小北屯。
被告刘义军,男,194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永青大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树龙诉被告刘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义军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6.00元,返还原告庞岩788.00元,由原告郑树龙承担788.00元;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承担72.00。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