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联创兴农农业合作社与韩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3122号

原告吉林省联创兴农农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郭广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继成,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生,现住九台市龙嘉堡镇挖铜沟村5组。

被告韩冰,女,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职员,住九台市莽卡满族乡莽卡村七社。

原告吉林省联创兴农农业合作社与被告韩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欠据一枚,欠据中欠款人处有林萍、韩冰两个人签名,担保人处陈继成签名。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中欠款人处有林萍、韩冰两个人签名,担保人处陈继成签名,现原告只起诉韩冰,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故原告应明确被告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联创兴农农业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返还原告1862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7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