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3122号
原告吉林省联创兴农农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郭广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继成,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生,现住九台市龙嘉堡镇挖铜沟村5组。
被告韩冰,女,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职员,住九台市莽卡满族乡莽卡村七社。
原告吉林省联创兴农农业合作社与被告韩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欠据一枚,欠据中欠款人处有林萍、韩冰两个人签名,担保人处陈继成签名。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中欠款人处有林萍、韩冰两个人签名,担保人处陈继成签名,现原告只起诉韩冰,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故原告应明确被告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联创兴农农业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返还原告1862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7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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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