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161号
原告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先,董事长
被告郑立书,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靠山圣水泉屯十四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立书养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立书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0元,返还原告70.5元,由原告负担70.5元。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