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29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
住址:德惠市建设街5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凯玖,该行职员。
被告徐井苹,女,197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朝阳乡新苑小镇2号楼4单元201室。
被告王井海,男,197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朝阳乡新苑小镇2号楼4单元201室。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被告徐井苹、王井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徐井苹、王井海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徐井苹、王井海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诸被告准确地址后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返还原告146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