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54-1号
申请人孔庆桐,女,1958年8月5日生,汉族,经理,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郭术艳,女,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孔庆桐与被申请人郭术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郭术艳已按申请人申请金额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驾驶车辆的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郭术艳驾驶的吉AN887E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二、对被申请人郭术艳抵押的双阳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0710513011009800924026)存折一枚(存金50000.00元整)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晶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逯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