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初字第1273号
原告刘春雷,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址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六条委11组。
被告卢庆来,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司机,住双阳区城市家园小区一期2栋6们612室。
被告卢庆阳,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商家村西尚家屯。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中海凯旋门A5幢7、8层。
负责人王竟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大为,公司职员。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刘春雷诉被告卢庆来、卢庆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春雷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卢庆来、卢庆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春雷撤回对被告卢庆来、卢庆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童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许珈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