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龙凤村村民委员会与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9417号

原告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龙凤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立彬,主任。

委托代理人邴永生,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桂发,该村文书。

被告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树森,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龙凤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龙凤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返还原告10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

审 判 长  张晶萍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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