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52—1号
申请人刘长山,男,62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郭志辉,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刘长山与被申请人郭志辉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了诉前保全申请,并取回保全金。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志辉所有的吉AZM182号轿车的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刘长山抵押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944829988830039545)存折一枚(存金10000.00元整)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晶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逯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