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与李凤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双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李伟, 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 ,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田家村东南沟屯。

被告李清彦, 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卢家村六社。

委托代理人石洪伟,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凤艳,女,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卢家村六社。

委托代理人石洪伟,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谷展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卢家村6社。

法定代表人田文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若飞,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李清彦、李凤艳、长春市谷展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清彦收粮涉嫌犯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立案侦查,现无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晓冬

二0一四年 四 月 八 日

书记员  张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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