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双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李伟, 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 ,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田家村东南沟屯。
被告李清彦, 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卢家村六社。
委托代理人石洪伟,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凤艳,女,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卢家村六社。
委托代理人石洪伟,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谷展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卢家村6社。
法定代表人田文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若飞,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李清彦、李凤艳、长春市谷展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清彦收粮涉嫌犯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立案侦查,现无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晓冬
二0一四年 四 月 八 日
书记员 张志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