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2民初375号
原告谭少军,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刘秀,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文军,45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威,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少军诉被告刘秀、王文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少军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文军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少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少军对被告王文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童海峰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许珈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