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初字第639号
原告赵柏智,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王印(曾用名王韧),女,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医院护士,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岳雪松,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柏智诉被告王印继承纠纷一案中,因需要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常 城
二 0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逯志英
(2015)双民初字第639号
原告赵柏智,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王印(曾用名王韧),女,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医院护士,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岳雪松,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柏智诉被告王印继承纠纷一案中,因需要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常 城
二 0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逯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