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井秀与王洪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1190号

原告王井秀,男,1940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同太乡西二道村王家粉房屯6组。

被告王洪义,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秀诉被告王洪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7.00元,由原告王井秀负担;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72.00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原告王井秀

你与被告王洪义合同纠纷一案,限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47.00元。

        德惠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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