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1190号
原告王井秀,男,1940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同太乡西二道村王家粉房屯6组。
被告王洪义,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秀诉被告王洪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7.00元,由原告王井秀负担;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72.00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原告王井秀
你与被告王洪义合同纠纷一案,限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47.00元。
德惠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