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1383号
原告乔淑军,男,汉族,1979年1月27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宋立飞,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生。
被告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787号军官住宅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淑军与被告宋立飞、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淑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学
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