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淑军与宋立飞、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39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1383号

原告乔淑军,男,汉族,1979年1月27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宋立飞,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生。

被告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787号军官住宅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淑军与被告宋立飞、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淑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学

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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