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某与纪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39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12民初619号

原告纪某某,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纪某,男,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纪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0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淼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