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12民初619号
原告纪某某,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纪某,男,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纪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0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