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125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郭家分理处
法定代表人梁志,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仁国,该单位职员
被告徐彦富,男,1963年1月21日生,农民,汉族,住德惠市同太乡胡家粉坊村胡家偻坊屯2组。
被告李树新,男,1967年6月10日生,农民,汉族,住德惠市同太乡胡家粉坊村胡家偻坊屯2组。
被告徐彦江,男,1965年5月29日生,农民,汉族,住德惠市同太乡胡家粉坊村胡家偻坊屯2组。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郭家分理处与被告徐彦富、李树新、徐彦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徐彦富不在原告提供的居住地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徐彦富没有确定的居住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徐彦富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郭家分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返还原告29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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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