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718号
原告曹景兰,女,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于家二队。
被告周立波,男,1982年9月18日,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五星村八家子屯。
被告张显峰,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五星村高台子屯。
被告周立涛,男,29岁,汉族,无职业,长春市双阳区奢岭五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景兰诉被告周立波、张显峰、周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景兰诉的被告“周立涛 主题身份情况不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崔立业”的详细身份情况,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景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曹景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澜馨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