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景兰与张显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39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718号

原告曹景兰,女,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于家二队。

被告周立波,男,1982年9月18日,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五星村八家子屯。

被告张显峰,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五星村高台子屯。

被告周立涛,男,29岁,汉族,无职业,长春市双阳区奢岭五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景兰诉被告周立波、张显峰、周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景兰诉的被告“周立涛 主题身份情况不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崔立业”的详细身份情况,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景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曹景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澜馨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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