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113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高广志,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德惠,该公司科员。
被告王宝岩,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云德,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凤财,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与被告王宝岩、王云德、王凤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诉称:2009年3月25日,王宝岩在德惠农行杨树分理处贷款20,000.00元,正常年利率为7.434%,超期利率为11.151%,由被告王云德、王凤财担保。2010年、2011年贷款到期时,王宝岩按期偿还了我行贷款本息。2011年3月24日借款人王宝岩第三次用信20000.00元,2012年3月23日贷款到期时,根据合同和本人要求为其展期6个月。到期时,经我行业务人员催要至今未还。故原告请求贵院判令王宝岩偿还我行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王云德、王凤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有关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0元,返还原告36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晶萍
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