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39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584号

原告季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程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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