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584号
原告季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程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淼
(2015)双民初字第1584号
原告季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程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