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双民初字第666号
庭长(办案人)签发:
原告郭丽,女,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尹家村前贾家窝棚屯。
被告李金成,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尹家村前贾家窝棚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诉被告李金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0一四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