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6593号
原告马单单,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刘长海,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单单诉被告刘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马单单承担50.00元;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马单单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