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平等66人与吉林省松辽禽业联营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3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925号

原告蔡小平,女,汉族,工人,住德惠市。

原告李显峰,男,住德惠市。

原告李显坤,女,,住德惠市。

原告彭亚芹,,住德惠市。

原告拱化青,住德惠市。

原告梁国辉,住德惠市。

原告彭荣柱,住德惠市。

原告蔡桂红,住德惠市。

原告丛术红,住德惠市。

原告张国富,住德惠市。

原告林国忠,住德惠市。

原告杜显民,住德惠市。

原告拱化琴,住德惠市。

原告王立勇,住德惠市。

原告迟凤颜,住德惠市。

原告王井会,住德惠市。

原告黄友,男,汉族,工人,住德惠市。

原告李显荣,住德惠市。

原告彭万申,住德惠市。

原告刘贵臣,住德惠市。

原告彭万生,住德惠市。

原告高振东,住德惠市。

原告于桂英,住德惠市。

原告杨玉,住德惠市。

原告董凤英,住德惠市。

原告苗春贤,住德惠市。

原告柏秀红,女,住德惠市。

原告郭太一,住德惠市。

原告郭淑娟,住德惠市。

原告郭亚芳,住德惠市。

原告钟秀侠,住德惠市。

原告王立侠,住德惠市。

原告张忠宝,住德惠市。

原告张成斌,住德惠市。

原告拱化文,住德惠市。

原告王景君,住德惠市。

原告肖凤兰,住德惠市。

原告孙喜芹,住德惠市。

原告乔永,住德惠市。

原告李井镇,住德惠市。

原告张术林,住德惠市。

原告姜淑舫,住德惠市。

原告吴卫星,住德惠市。

原告付会军,住德惠市。

原告苏桂凤,住德惠市。

原告邓吉侠,住德惠市。

原告孙宝启,住德惠市。

原告梁春杰,住德惠市。

原告曹春桂,住德惠市。

原告潘丽坤,住德惠市。

原告任茨祥,住德惠市。

原告孟祥君,住德惠市。

原告任庆中,住德惠市。

原告李凤兰,住德惠市。

原告李凤彦,住德惠市。

原告于佳仁,住德惠市。

原告张余,住德惠市。

原告付希财,住黑龙江省。

原告任淑华,住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赵桂香,住德惠市。

原告翟焕文,住德惠市。

原告李井波,住德惠市。

原告付喜玲,住德惠市。

原告张喜龙,住德惠市。

原告任晓波,住德惠市。

原告潘丽侠,住德惠市。

诉讼代表人:蔡小平,住德惠市。

诉讼代表人:张国富,住德惠市。

诉讼代表人:林国忠,住德惠市。

诉讼代表人:董凤英,住德惠市。

诉讼代表人:肖凤兰,住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松辽禽业联营公司

住所地:德惠市大曲酒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秀林,董事长

原告蔡小平、李显峰、李显坤、彭亚芹、拱化青、梁国辉、彭荣柱、蔡桂红、丛术红、张国富、林国忠、杜显民、拱化琴、王立勇、迟凤颜、王井会、黄友、李显荣、彭万申、刘贵臣、彭万生、高振东、于桂英、杨玉、董凤英、苗春贤、柏秀红、郭太一、郭淑娟、郭亚芳、钟秀侠、王立侠、张忠宝、张成斌、拱化文、王景君、肖凤兰、孙喜芹、乔永、李井镇、张术林、姜淑舫、吴卫星、付会军、苏桂凤、邓吉侠、孙宝启、梁春杰、曹春桂、潘丽坤、任茨祥、孟祥君、任庆中、李凤兰、李凤彦、于佳仁、张余、付希财、任淑华、赵桂香、翟焕文、李井波、付喜玲、张喜龙、任晓波、潘丽侠与被告吉林省松辽禽业联营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吉林省松辽禽业联营公司现已是注销状态。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吉林省松辽禽业联营公司已是注销状态,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应查明明确被告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蔡小平、李显峰、李显坤、彭亚芹、拱化青、梁国辉、彭荣柱、蔡桂红、丛术红、张国富、林国忠、杜显民、拱化琴、王立勇、迟凤颜、王井会、黄友、李显荣、彭万申、刘贵臣、彭万生、高振东、于桂英、杨玉、董凤英、苗春贤、柏秀红、郭太一、郭淑娟、郭亚芳、钟秀侠、王立侠、张忠宝、张成斌、拱化文、王景君、肖凤兰、孙喜芹、乔永、李井镇、张术林、姜淑舫、吴卫星、付会军、苏桂凤、邓吉侠、孙宝启、梁春杰、曹春桂、潘丽坤、任茨祥、孟祥君、任庆中、李凤兰、李凤彦、于佳仁、张余、付希财、任淑华、赵桂香、翟焕文、李井波、付喜玲、张喜龙、任晓波、潘丽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100元;邮寄费216元,返还原告21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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