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43-1号
申请人齐淑霞,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崔英健,个体车主,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齐淑霞与被申请人崔英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崔英健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登记在长春市庄生堂参茸有限公司名下的吉AF5609号客车的扣押。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崔英健已提供现金担保,故对其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崔英健所有的登记在长春市庄生堂参茸有限公司名下的吉AF5609号客车的扣押。
审判员 黄桂茹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