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262号
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
负责人:秦广民,系该支行行长。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大街798号。
被告郝际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夼,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加财,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少文,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诉被告郝际生、王夼、王加财、王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00元,减半收取,即4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