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村民委员会与霍立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39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民初字第841号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村。

法定代表人代东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延青,吉林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晶,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立军,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继业,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奢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

法定代表人肖荣坤,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晗,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霍立军、第三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奢岭街道办事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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