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广福与叶光明、王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39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1447号

原告郑广福,男,汉族,1966年3月3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叶光明,男,汉族,1970年1月1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王美英,女,满族,1970年11月28日生,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广福与被告叶光明、王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广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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