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1447号
原告郑广福,男,汉族,1966年3月3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叶光明,男,汉族,1970年1月1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王美英,女,满族,1970年11月28日生,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广福与被告叶光明、王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广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