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双民初字第917号
庭长签发:
原告长春三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亚春,总经理。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杏花苑高2号楼1713室。
被告赵春洋,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方家村横虎砬子屯。
被告长春市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广成,总经理。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三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春洋、长春市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三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春洋、长春市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2.00元,退回原告4291.00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向欣
二 0 一 四 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