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鲁家村民委员会诉杨修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39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056号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鲁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长清公路3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牟振峰,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晓丹,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修常,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鲁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鲁家村委会)诉被告杨修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鲁家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周晓丹、被告杨修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家村委会诉称,2014年12月16日,长春市双阳区政府对我村辖区内的机井依法进行征收,由于是冬天,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无法对机井进行实地测量登记,就由机井的所有权人自行上报机井深度,鲁家村辖区内被告杨修常的机井有两处,被告当时向原告汇报其机井深度分别是38.5米深和53米深,根据补偿规定,被告38.5米深机井每米补偿400元,该机井补偿费为15400元,被告53米深机井每米补偿500元,补偿费为31800元,上述补偿费均由被告个人领取。2015年3月有人向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说杨修常虚报机井深度套取补偿款。经开发区组织人员实地踏查,发现杨修常确实存在虚报机井深度问题,原本5米深的机井虚报38.5米深,原本47米深机井虚报53米深,共计多领取补偿款217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机井补偿款217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征收机井是政府行为,并不是原告村委会行为,征收补偿款也是政府支付的,并非是原告支付的,原告也并未因被告多取得机井补偿款而受到经济损失,故原告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鲁家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  黄玉书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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